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已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20
日
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省领导小组专家组
2.4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市级响应措施
4.4
省级响应措施
4.5
信息报送与公开
4.6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省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设区
的
市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
省领导小组
”
),负责指挥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省级预警,督导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副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协调省电力公司适时做好全省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拆迁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指导各市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为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公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加强对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推进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省应急厅负责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防范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市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民航安徽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民航应急工作。
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省领导小组专家组
省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
AQI
)
24
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
市级
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
3
个
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
Ⅲ
级)、橙色预警(
Ⅱ
级)、红色预警(
Ⅰ
级)。
3.1.1
市级
预警级别
单个城市按照以下重污染天气条件,划分预警级别;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更严格的预警等级标准。
经预测,市区范围内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1
天(
24
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
Ⅲ
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2
天(
48
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
Ⅱ
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3
天(
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
Ⅰ
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
1
)经预测,市区范围内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
(
2
)经预测,市区范围内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4
天(
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
AQI
日均值>
300
将持续
2
天(
48
小时)及以上。
3.1.2
省级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
Ⅲ
级):当预测
5
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且未达到省级橙色、红色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
Ⅱ
级):当预测
5
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且未达到省级红色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
Ⅰ
级):当预测
5
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红色预警,或合肥在内的
3
个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红色预警条件时。
3.2
监测预警
省、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省、市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3.3.1
省级预警发布
3.3.1.1
发布批准
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组长批准,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1.2
发布方式
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
1
)省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
2
)省气象局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
3
)省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
APP
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
3.3.1.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区和预警扩展区)、预警措施等。
3.3.2
市级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市应提前
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省级预警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城市未达到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省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超过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省级预警时,与预警区相邻且
AQI
日均值大于
150
的城市为预警扩展区;省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扩展区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3.4.1
省级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会商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3.4.2
市级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3
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Ⅲ
级、
Ⅱ
级、
Ⅰ
级。按照响应区域,省级响应分为预警区响应和预警扩展区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市级
预警发布后,发布预警的市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省级预警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城市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按照省级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超过省级预警等级的城市,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省级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预警扩展区降低一个等级启动响应。
4.3
市级响应措施
4.3.1
发布省级黄色预警,启动
III
级响应,预警区内城市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
10%
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的
31
个行业
III
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
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
1
)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
(
2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
气温
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
3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
4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
5
)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
6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
7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3.1.2
建议性措施
(
1
)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
2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
3
)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
4
)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2
发布省级橙色预警,启动
II
级响应,预警区内城市应在
III
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
31
个行业
II
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
20%
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
1
)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
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
III
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
2
)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
3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
4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
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
5
)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
6
)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
发布省级红色预警,启动
I
级响应,预警区内城市应在
II
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
31
个行业
I
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
30%
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
1
)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
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
II
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
2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
3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
4
)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两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
省级响应措施
4.4.1
联防联动
省级预警发布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督导各相关市做好监测预警,省气象局指导相关市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4.2
监督检查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间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信息报送与公开
省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并向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大气污染区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6
响应终止
省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省级应急响应。各相关市
人民
政府应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所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
5
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
5
月底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大于
200
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
AQI
指数为
201-300
)和严重污染(
AQI
指数大于
300
)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应对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市、省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
10
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
年
4
月
20
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皖政办秘〔
2017
〕
97
号)同时废止。